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题目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铺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同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是税法中对派遣业务的优惠划定,派遣公司在缴纳营业税时,可以只对治理费部门缴纳税金,而不需要将对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劳务费作为税基。在实务中,为了划分清晰,派遣单位应在对用工单位开具发票时,将劳务费和治理费分别开具。治理费发票上注明“治理费”字样,劳务费在发票上注明“劳动者工资、保险、住房公积金”字样,犹如一开票或标注不清,会搅浑两者之间的区别,以至于税务机关无法区别,导致多交税款。
劳动外包作为一项“承揽”的经济事项和劳务派遣的性质截然不同,不能合用于上述划定,应按所得的经济报酬全额缴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划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职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用度,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划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用度扣除的依据。”笔者以为,这项划定实际上扩大了用工企业工资薪金的支出范围,准予用工单位将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纳入本单位的工资总额(仅限于工资保险部门),并且这部门工资总额及依据其计算的相关用度限额,如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等,也可以在税前扣除。用工单位可以利用这条划定,公道地扩大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及劳动保护费的支出税前支出限额,起到公道避税的作用。
而
劳务外包是整体业务的外包,其经济性质和劳务派遣截然不同,不能享受上述的划定。假如确有必要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和劳动保护,这部门用度可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事前协商,将其纳入承包用度中,由承包单位负责对劳动者培训和劳动保护。值得留意的是,这部门用度必需纳入营业税的税基缴纳营业税,而不能像劳务派遣一样公道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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