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不是用工方式,其在法令中的界说叫“承包”,外包承包是属法令界说的一种经营方式,劳务差遣仅仅是劳作合同法明确的一种用工方式,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差异。基于此,两者是不能混在一同去考虑。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事务或功能作业内容发包给相关的组织,由其自行组织人员依照企业的要求完结相应的事务或功能作业内容。
劳务差遣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差遣单位签定劳务差遣协议,劳务差遣单位差遣人员到用工单位从事用工单位组织的作业内容的一种用工方式。
劳务外包与劳务差遣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
适用的法令不同。劳务差遣适用劳作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劳务承包单位可所以个人,也可所以法人或其他实体。(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践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作联系)
劳务差遣单位有必要是严厉依照劳作合同法规则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则建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作者完结的作业都是企业的事务或功能活动。
劳作者办理的职责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差异。
发包企业对劳务承包单位的职工不进行直接办理,其作业组织方式和作业时刻组织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组织断定;
劳务差遣单位的职工有必要依照用工单位断定的作业组织方式和作业时刻组织进行劳作。
劳务外包一般依照事先断定的劳务单价依据劳务承包单位完结的作业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
劳务差遣一般是依照差遣的时刻和费用规范,依据约好差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违法的后果不同。
劳务发包单位对劳务承当单位的职工不承当任何职责。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违约人除承当合同约好的违约职责外,适用民事补偿职责。
劳务差遣中,给被差遣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劳务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作合同法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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