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外派劳务实际发生的费用,依照下列两种情形的规定,税前扣除:
根据协议(合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当作为劳动费用支付。
直接支付的成本,应该工资和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它属于工资和工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扣除其他相关费用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
这一政策告诉我们,一个单位支付相同的安置费用,付款都是不同的,企业可以在税收产生影响。
“
情形一:
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的劳务派遣费用总额(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应当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
结果:
用人单位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劳动费用。
”
“
情形二:
分别在劳务派遣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和其他费用。劳务派遣费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职工。
结果:
劳务派遣费由劳务派遣公司开具发票,用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在税前扣除。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费用税前也可以提供。
”
有人说税前扣除的总额不完全相同?它看起来完全一样,但却不同。应注意中标股利,这是工资支出的成本,并允许包括在企业总工资的基数中,作为计算其他有关费用的扣除的基础。
情况,也就是说,这两个的优点是扩大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下简称“基金项目”)提供的基地,也扩大了三只基金中扣除限制,有利于增加责任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小型和微型企业来说,是否达到“年收入不超过100万元”也很重要。“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概念在“小凡老师说小伟”系列中被强调,这里不再重复。因为你说的是应税收入,扣除限额与三只基金的关系吗?
如果“小微型企业”选择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的总额,情况将是被派遣员工的数量计入“雇员人数”。在企业中,同时支付的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不能作为计算和扣除用人单位的三项费用的依据。这可能导致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超过标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需要补充一点: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合同)向劳务派遣企业支付工资,劳务派遣企业向外部研发人员支付的实际工资、薪金为外部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包括在研发加计扣除成本范围,请不要忘记它。
(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前研发费用额外扣减范围问题的通知(2017年第40号)
上一篇:劳务派遣营改增政策明确,物业公司将受到什么影响?
下一篇:我们公司开始实行劳务派遣制,你觉得这样对我们公司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