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发展变化
改革开放后,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革用工制度,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打破劳动关系法”,八、九十年代的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国经济提供了大量的劳动者。他固定劳动模范,建立劳动力市场,双向选择,实现劳动力资源。效率分配,统一基本标准和规范,促进经济发展,“劳动立法亟待出台”。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标志着劳动法领域立法的开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等劳动法相继出台,使今年成为“劳动立法年”。之后,在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2012年12月,改变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动法的功能价值
在劳动法领域,“单一保护”或“双重保护”的价值一直存在争议。“单一保护”的支持者主张,劳动法应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双重保护”的捍卫者则主张,劳动法既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又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双重保护”的代表人物,一个著名的经济学家即使步行和楼继伟,他在2016年的一波讨论劳动立法,认为当前的劳动合同法律问题,限制企业认为减少投资过快增长。
劳动关系认定变化
中国劳动关系的识别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识别也面临着许多挑战。
第一阶段是劳动关系认定的凝固阶段。1995年“劳动法”生效后,只有劳动就业关系才能纳入劳动法规范。第二阶段是劳动关系识别的扩展阶段。通过“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司法解释的颁布,发布劳动派遣合同和劳务派遣关系。在校离退休人员的双重劳动关系部分纳入了劳动法的规范。第三阶段是收缩阶段,主要合同关系的收缩和新商业模式的就业约束。
“双重保护”在2015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首次提出。会议认为,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对于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的生存和发展,在新的正常形势下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经济发展的评价。意义。要严格、合理地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避免推广劳动关系。”
第八国家法院民事商业审判工作会议(公民)笔记(2016年11月30日),提出了应当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和维护的原则生存与发展并重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防止实际劳动关系的概括。在“激励创新和创业,促进大众创业和大众创新”的潜台词下,强调一切劳动关系都应得到严格承认。对于新的商业形式,如合作或劳资关系的O2模式,劳动关系应予以否认。
灵活用工的挑战
与传统的劳动合同雇佣方式相比,灵活的就业形式包括:劳务派遣、外包、承包、净就业、双重劳动关系、兼职就业、雇佣、承包等。同时,在成本管理、法律规制、法律救济、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差异。
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只有少数关系“劳务派遣劳动,劳动合同工;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兼职劳动;下岗,离开,一个长假人员使用几个企业形式的劳动”劳动法律,其他形式的就业或只是部分适用不适用劳动法调整,这是非常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随着互联网加上行业的蓬勃发展,大量的网络工作者越来越难以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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