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发送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一直存在争议。《劳动派遣暂行条例》(简称《劳动派遣暂行条例》)于去年3月开始实施,没有明确规定派遣劳动者是否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但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劳资纠纷案件时,认为与派遣单位签订连续两次固定劳动合同的派遣人员有“马万寿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限期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王丹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人日报》记者表示,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是派遣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是北京地区的先例,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服务17年,因要求续签无限期合同而被解雇
马万寿告诉记者,他今年49岁。1995年11月,他从河北省来到北京盐业公司工作。先后在第一批发部和通州盐场工作。他做搬运工和叉车司机。2006年1月,单元将他的劳动瓜葛转到了北京市崇正劳务办事中央(以下简称崇正劳务),由该中心为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07年12月1日崇正劳务与他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马万寿提供给记者的一份《劳动合同书》表现:条约刻日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马万寿担任食盐配送中心操作工。后面的合同两份劳动合同续订书的签署时间1月1日,2009年,2010年1月1日终止续签合同的期限是12月31日,2009年和2009年12月31日。
在2011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之前,马万寿感觉越来越老,习惯了在盐分配送中心工作,并且想要稳定。更重要的是,马万寿人认为派遣工人的工资与正规工人的工资相差很大。
“做同样的工作,工资也低于计算,劳动保险福利如手套、肥皂,也少了,宴会的头发也相差悬殊。我特别在网上看了相关法律,连续签了两份合同,或者连续工作了10多年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我也想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马万寿。
马万寿奉告记者,崇正劳务和配送中央找他商议续签劳动合同时,他就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崇正劳务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予以拒绝。而且他也不同意签订一项条款合同,不能谈判,一边做一边谈。
到2012年3月20日,两个单位的领导最后拒绝注意如果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将被依法。在那一天,我接到通知把我送回崇正劳务公司。崇正劳务部门还通知我,由于我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关系被终止。”、马万寿有些无奈的说。
经过17年的连续工作,右派没有获胜,并被解雇。马万寿“感到非常谦卑。随后,他向仲裁庭起诉了“崇正-崇正-”劳动和分配中心,要求这两个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2012年1月1日至同年3月20日期间,他得到了两倍的工资差额,但没有无限期的劳动合同,并因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而获得赔偿。
法院裁定,无限期续约的马万寿请求在法律上有效。
崇正服务,认为“我们是劳务派遣单位,而不是实际的雇主,不提供工作,属于特殊的就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定期劳动合同只能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合同期限可以协商。只要不少于两年,它是符合法律的。”
2012年12月28日,北京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定马万寿不适用无限期劳动合同条款,驳回了他的申诉。仅请求崇正劳务向马万寿领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2537元。
马万寿不平裁决,提起诉讼。2013年7月24日,北京市东城区国民法院作出讯断,判令崇正劳务向马万寿领取2012年1月1日至3月20日时期不订立无流动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3万元,配送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马万寿挑战,提起上诉。“虽然法院裁定我可以签订一份无期限合同,但赔偿额是根据我在被派遣前在盐公司的服务年限计算的。我在配送中心工作了17年,根据律师的计算,崇正劳动分配中心应该付给我90000元。”
2013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2014年12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国民法院重审后作出讯断,认定马万寿请求续订无流动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有据,马万寿在配送中心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判令崇正劳务向马万寿领取2012年1月1日至3月20日时期不订立无流动刻日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724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864元,配送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只要发送工作符合法定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据记者介绍,随着《劳动派遣暂行条例》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劳务派遣人员能否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日益突出。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以上。””这一规定的内容的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员工是否有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众说纷呈。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五章是本法关于“特别规定”的一节,第58条第2款是一项“特别规定”,具有“特别法高于普通法”的法律效力。第5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因此应严格按照案文的含义加以理解和适用。
另一个观点,只要被派遣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条件,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来看,后者扩大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范围,体现了立法者的积极性。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为期两年的合同。上述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越长,与立法者主张的内容越一致;符合条件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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