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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务派遣的两大问题
标签:    2019-05-07 15:53
劳务派遣适用哪些工作岗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只能适用于如下工作岗位。
其一、临时性工作岗位:即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其二、辅助性工作岗位:即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其三、替代性工作岗位:即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对上述“三性”工作岗位中的临时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争议较少,但是对辅助性工作岗位争议较大,关键点在于如何界定“主营业务岗位”和“非主营业务岗位”。其确定带有比较大的主观性。对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该条援用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所以还是存在用人单位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是“单决”还是“共决”的问题。对此,实务中,一般认可的是“单决”制。





2.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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