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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务派遣
标签:劳务派遣    2019-05-28 10:53
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有偿租赁劳动力,实现劳动关系和用工主体相分离的一种新型用工模式。是一种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劳务派遣公司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接受使用劳务派遣服务的单位则是“用工单位”。
例如:某公司或企业根据自身所需的人员的标准和相关的待遇提供给劳务派遣机构,通过劳务派遣机构在各个渠道找到合适的人员之后再交给某公司或企业进行工作的这种用工形式就是劳务派遣。
那么我们作为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注意到哪些事情?
第一、劳务派遣用工的社保处理
1.谁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保
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凡劳动者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公司就有责任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保障劳动者切身利益。即便是劳务派遣的这种用工模式,只要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即便劳动者是在别的公司进行工作,劳务派遣单位则有义务为劳动者购买社保。
因此,劳务派遣这种特殊情况,劳动者的社保是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购买的。



2.如何办理派遣员工的社保
根据《用人单位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将按用人单位提出的派遣员工工资基数,办理社会保险的项目,具体内容是:
1、 每月28日前,由用人单位支付次月社会保险所需费用;
2、 劳务派遣机构为派遣员工代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 根据派遣员工每月增减情况变化,及时办理人员调入、调出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4、 符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应享受的待遇时,办理各项费用的报销手续;
5、 应用人单位要求代交派遣员工住房;
6、 向用户提供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及各项社会保险新出台政策的宣传。
第二、劳务派遣用工的会计处理
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中只约定给劳务派遣公司总的劳务派遣费费用(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则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总的费用在“管理费用—劳务费”会计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企业只支付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费用,派遣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直接由企业进行支付,则企业直接支付给派遣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会计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第三、劳务派遣用工的税务处理
1、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费,取得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定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的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
(2)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上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分别注明。
(4)用工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扣除的基数。
2、劳务派遣工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财会[2014]8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基于此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工的人工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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