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劳务派遣公司呼吁撤销原判,双方自2013年2月23日起未恢复劳务关系。
劳务派遣公司的主要原因是:李某在实际工作单位期间担任生产专员职务,职位已由实际雇主撤销,职务职能与生产经理职位合并。李的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先决条件已经失去。因此,即使法院认定解雇劳动合同是非法的,也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而不是恢复劳动关系。
李先生不接受劳务派遣公司的上诉,说原来的职位仍然存在,劳资关系可以恢复。
李先生呼吁撤销原审的第二次判决,并将2013年3月1日至26日期间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改为支付10,705.65元(按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13,702元计算)。主要原因是:在此期间,由于非法移除雇主而导致雇主无法完成工作。因此,期内的工资不应按上海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而应以上海企业的《为基础。工资支付方式》第23条的规定应根据员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劳务派遣公司不接受李的上诉请求,称《上海企业工资支付方式》属于下级法律,且该规定不适用于劳务派遣。
法院认为
应该指出的是,恢复劳动关系和恢复就业之间存在差异。一审法院裁定,双方恢复劳动关系,而不是判断实际就业单位和李某恢复就业,因此,实际雇主的生产专员的职位是否与其他职位合并。、李先生的原始立场是否仍然存在,与劳务派遣公司和李的劳动合同没有直接联系。劳务派遣公司声称劳资关系无法恢复的原因尚未确定。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就业形式。当法律对劳务派遣有特殊规定时,应适用法律的特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017条第58(2)条规定,派遣劳动者在没有工作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月工资。人民政府。 Li声称,在2013年3月1日至26日期间,他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处于“无工作期”。然而,在实际的雇主将李某送回
劳务派遣后,李已经处于不工作期;在李被实际雇主归还后,恢复劳务派遣公司与李某之间劳资关系的决定也恢复到了无工作状态。因此,一审法院裁定,劳务派遣公司按照上海最低工资标准在上述期间支付了李某的1,173.80元工资,并不是不合适的。李先生要求按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13,702元计算付款,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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