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3年10月在某工程学院的饮酒服装部门工作,并担任检查和验收官。 2008年1月1日,张某与劳务公司签订
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公司将其调到原来的位置。劳动合同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1日,张某再次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一家劳务公司从2008年1月1日起为张某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并从2011年4月1日起支付了5份社会保险。根据Chang的申请,a某工程学院于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批准休产假。产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 2012年3月1日休产假后,张某向、劳务公司发送了三次求职申请,未收到回复。截至2012年4月,一家劳务公司为张先生支付了5份社会保险。劳务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29日,发起人是招待所(投资占60%),胡17177和庄。 2008年7月14日,一家劳务公司申请了一家新的软件公司(投资占40%),宾馆投资比例达到36%。招待所投资者是工程学院(占投资的90%),郑工程学院也持有软件公司5%的股份。由于某某工程学校和劳务公司拒绝为张某安排工作,常常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无效,某某工程学校办理了相关的终止程序。劳动合同。
法院裁定,工程学院和其他发起人投资设立招待所和软件公司,招待所和软件公司与其他投资者一起设立劳务公司,工程学校将以前雇用的Changmou改为一定的服务。公司派遣到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对雇主不取得资金或设立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单位。 Chang与劳务公司签订的两份签发合同无效,Chang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亲属仍然是一所工程学校,该裁决支持了Chang的索赔。
裁决
如果由雇主或其附属单位投资或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单位或其下属单位,劳务派遣合同无效,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对方仍为实际用人单位。
法官审查为了避免签订非固定劳动合同和支付社会保障的法定义务,雇主往往更愿意雇用派遣工人。特别是在2008年实施“劳动合同法”之后,我已经尽一切努力将原来的工人转变为派遣工人,而不改变工作的工作内容、。其中,最常见的方法是雇主设立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工到单位或其附属单位。在这方面,《劳动合同法第》条第67条规定,雇主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工到单位或其下属单位。《“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如果雇主或其关联方投资的雇主或者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单位或者其下属,劳动合同第六十七条规定。法。无法建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在劳务派遣方面是如此规范,目的是防止雇主分离原有的劳动关系,规避劳动法责任,任意使用
劳务派遣工人。如果雇主想要使用这种方法逃避其法定责任,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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