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提供劳动者责任的争议中,如果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受伤,承包商、分包商知道或应该知道接受合同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格或安全生产条件,应该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共同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的大小确定相应的补偿金额;如果难以确定责任的大小,他们应平均负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过自己赔偿金额的联合负责人有权从其他连带责任人员中恢复。
第三十五条劳动关系由个人与劳务当事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造成劳务损害的,劳动当事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当事人受劳动者自身伤害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在就业活动中遭受的人身伤害负赔偿责任。如果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雇员造成人身伤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在雇主承担责任后,他可以从第三方收回赔偿金。
如果员工在从事就业活动时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受到人身伤害,承包商、分包商知道或应该知道接受合同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格或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共同并且与雇主分担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如果调整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则不适用本条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2011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提交招标的,承包商应当向依法中标的承包商发出建设项目。如果建设项目直接承包,承包商应向承包商颁发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经营范围内承担。
建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超出企业资质的经营范围或以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建筑公司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企业名义使用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任何形式签订项目合同。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总承包商可以将承包工程项目的一部分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是,除了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合同外,还必须得到施工单位的批准。对于总承包建筑,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商完成。
建设项目总承包商按照总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根据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对分包项目的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商不得将项目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单位不得转包他们签订的项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0,01772(2014年修订)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有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法律、的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没有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生产经营项目、的、设备发给或者租赁给没有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并责令其在一定时间内责令改正。限制和没收非法收入;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处以不低于违法所得的2倍和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人处以罚款。如果直接责任人被罚款1万元至2万元;如果生产安全事故对他人造成损害,承包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尚未与承包商、签订特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未协调合同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经更正的,责令停业,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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