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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与外包,你分清楚了吗?
标签:    2018-08-30 09:09
在实践中,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经常被混淆。
 
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的共同特点是雇主和承包商都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每个都有自己的优势:劳务外包作为商业服务项目,承包商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可以适用于承包商法律,以有效避免就业风险。与派遣劳务相比,雇主(承包商)不必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是一种就业形式,调度员、以劳动者的三方关系派遣劳动合同法。劳动发票可以计入雇主。税前费用,综合会计单位的费用明显低于工作人员的支出。雇主可以在业务增加时增加人数,减少业务减少时的人数,雇用人员的模式非常灵活。
 
鉴于两者的优点,也存在局限性。雇主有时希望能够使用自己的工作,但他们不想承担共同的责任。他们希望通过假外包来达到目的。外包服务也有很多工人。在劳资纠纷的情况下,我认为我是劳务派遣,或者我认为我与合同公司有劳资关系。
 
那么,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将讨论在劳资纠纷的情况下,法院如何确定工人是否与企业建立劳资关系,还是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
 
法律基础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外包名义使用劳务形式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本规定处理。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劳务派遣规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如果对派遣工人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执行。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劳务派遣单位、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人赔偿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标准将被罚款,劳务派遣单位将撤销其劳务派遣营业执照。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发放工人1000元至5000元的,处以罚款;工人造成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业务的运作应当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允许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劳动规定第66条是中国企业的基本就业形式。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的、辅助或替代工作中实施。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确定是劳务派遣还是劳务外包?
 
裁判文书工作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研究了一些广东省部分城市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纠纷的裁判案件。其中,大多数法官表示,一审法院认为,如果调度单位没有发送资格,合同不是临时的、辅助、替代业务项目,合同内容主要适用于服务内容比劳动者,它被认为是劳动力外包。在劳务外包服务中,承包商和承包商的员工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除了需要确保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外,承包商的员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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