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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篇文章,你就知道劳务形式的外包都有什么区别了
标签:劳务外包    2018-09-11 23:34

工作中,小编发现一些企业和登记人员对劳务派遣、劳务分包、劳务输出、劳务外包等等各类劳务相关名词会混淆,搞不清各名词的含义和界限。

本文中,小编将尝试尽量使用简洁的表达方式,说明其关系。

一、劳务派遣

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而来的名词。

其形式可以理解为企业把员工出租给另一个企业。

举例:某市某劳务派遣企业招聘了中专女生小A,派到中国移动从事客服工作,中国移动给小A分配工作,并按照协议支付薪酬给劳务派遣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将薪酬发给小A。

二、劳务分包

依据《建筑法》而来的名词。

其形式可以理解为企业替另一个企业干活。

建筑行业中,有三类企业,总包、承包和分包,在资质标准上的学名是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序列。

举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总包资质的W公司,W公司又发包给A公司、B公司、C公司等若干承包资质的公司及D公司、E公司等分包资质的公司。

整体模式就是项目开发商——总包企业——若干专业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

三、劳务输出

各类法规、文件中对此名词解释不同。

《沈阳市民间劳务输出试行办法》认为,个人到境外工作属于劳务输出。

《河北省劳务输出五年规划》认为,跨县以上行政区划工作属于劳务输出。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劳务输出的意见》认为,农民外出务工是劳务输出,乡镇职业介绍所和村就业服务站也属于劳务输出工作。

《劳动部关于做好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工作的通知》认为,培训、服务、管理和维权都是劳务输出中的部分。

综合以上观点,我们可以认为,劳务输出并不是含义明确的词语,而是社会经济中形成的约定俗称的词语,不同情况下所指含义并不一样。

因此,劳务输出不适合用于企业经营范围表述,应按照企业具体的经营事项申请明确的经营范围。

四、劳务外包

依据《合同法》而来的名词。

其形式与劳务派遣很容易混淆,在实务中也很难区分,但确实有其不同点、

劳务外包一般包括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技术流程外包三类,即BPO、KPO和ITO。其区别之一在于项目方是否介入工作,即是否管人,不管人就是劳务外包、管人就是劳务派遣。除此以外还有其他区别,不一一表述。

不详述的原因是登记中无需判断其分类,只要是劳务外包企业,登记机关只需按照其实际经营事项核定经营范围即可,无需考虑是否与劳务有关。

举个简单的例子,批发商委托零售商卖方便面,那零售商的经营范围不会写销售服务外包,而是直接写零售方便面。

同理,如企业接受外包委托生产板凳,经营范围就是生产板凳,接受外包委托从事数据录入工作,那经营范围就是办公服务相关经营范围等。劳务外包只是企业间的合同关系,并不是被委托企业的经营范围。

受委托生产或服务,与未受委托生产或服务,在经营范围核定上,没什么不同,只要确定其生产或服务的项目为经营范围即可。

当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有“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的表述,这与2011年分类修订时国家出台政策大力推崇服务外包有关,社会上一度对这个词的认识达到了迷信的程度。

小编认为,行业分类中这几句表述并不科学,也不严谨,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相悖,不建议轻易使用。

关于金融机构是否能够外包业务,如何外包业务,能够在何种范围内外包等问题,涉及较多,不能详述。

综上,劳务派遣、劳务分包、劳务输出、劳务外包这四个表述是经常遇到且容易混淆的。

此外,社会上还存在其他不少表述不甚规范的经营范围词语,登记工作中应按照其实际经营事项,依据相关规定严谨核定经营范围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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