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第2条劳务派遣第57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00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员工。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仅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而且应当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期限和工作岗位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定期劳动合同,并支付月度报酬;被派遣劳动者不工作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月度报酬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接受派遣劳动者就业形式的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雇主”)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规定派出人员的数量、派遣期限、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使用期限分割为若干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应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扣留被派遣职工的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不得向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在整个亚洲地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工作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实施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工作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外派职工岗位所需的培训;
(五)继续就业应采用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派遣工人发送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名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没有同岗位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同岗位或者类似岗位劳动者的报酬,参照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单位参加或者组织工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送回劳动派遣单位,劳动派遣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是Law的NS。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的工作职位。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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