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表示,要全面扩大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有关缴费道隧道费扣减及其他政策的公告。(财政和税收(2016)47)明确了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的税收政策。由于这两个概念相似,纳税人可能会对此感到困惑。很容易误解文件的规定。本文分析如下:
1.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的法律概念
1.1劳务派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派遣人是劳务派遣企业的人员,而不是用人单位的人员。方言理解、支持人员的劳务派遣公司成本费用,将会发给员工,收入是“人”。相对而言,人力资源外包为“工作”赚钱。
1.2人力资源外包
人力资源外包,简称HRO。指企业根据需要将一项或多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职能外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管理,以降低人力成本,实现最大效率。人力资源外包是一种不同于劳务派遣的劳动外包。简单的理解,这应该是由客户人力资源部门工作,如招聘,员工培训,薪酬社保、公积金等,但这些第三方工作,人力资源外包公司赚的是服务成本,其性质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2.销售额计算方式不同
2.1劳务派遣:扣除雇主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后的应税销售额,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说明:社会保障公积金,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以自己企业的名义进行职工登记和支付;劳务派遣是从上述项目中扣除销售费用,即所谓的“差别征款”政策。
2.2人力资源外包:不包括委托客户单位客户和代理单位员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说明:社会保障公积金是指由承包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为职工登记,由人力资源外包企业发行的社会保障公积金。上述项目不包括在人力资源外包销售中,即不构成销售本身。工资和社会保障公积金是客户负担,人力资源外包企业只代表自己支付,所以不构成销售。所以,人力资源外包,没有营业税政策。
类似的销售政策,融资租赁售后回租,销售是“排除”本金,而不是“扣除”本金。
3.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的税务政策
3.1.劳务派遣税政策:财税条例(2016)47“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满足各类灵活就业单位的需要,向用人单位派遣职工,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为其服务。”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不同的税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并对它进行平衡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销售,根据简化税收计划征收增值税。根据第36号文件中的人力资源服务,劳动派遣被证明是正确的。
注:“人力资源服务”第36号文本对人力资源服务的定义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招聘合格人员和劳务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它没有提到第47号公告所述的人力资源外包问题。
差额征税总结: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征税,5%征收率;小规模差额征税,5%征收率;
非差额征税总结:一般纳税人全额按照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全额按照征收率3%。
3.2人力资源外包税收政策:财政和税收(2016)47规定,“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纳税人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销售金额不包括客户单位代表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人力资源外包,属于36号文的经纪代理服务。
总结: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5%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3%征收率。
注意客户的销售佣金是不包括在单位向客户单位员工工资和代理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4.总结
从以上分析可知,劳务派遣企业都是派遣“自己”的人,在用人单位工作,赚取人的钱;人力资源外包企业是承包部分客户单位的工作,赚取“活”的钱,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适用范围不同。税收政策不同,前者根据人力资源服务,后者根据经纪业务。代理服务。前者可以对销售差额征税,后者对销售差额不征税,因为销售本身不包括代表他人支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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