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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劳务派遣不适合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标签:    2018-08-21 22:27
劳务派遣服务中,“派遣劳动者”有两个连续的定期劳动合同。、“当被派遣的劳动者”在雇主中连续工作了十年时,是否有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2007年正式颁布《劳动合同法》以来,没有一个明确的问题:是否有劳务派遣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全国人大的立法尚不清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没有提供规范性文件。这么多年来,全国各地的企业都“走石头过河”,以履行法律。、让所有“派遣劳动者”按照自己的意愿提倡自己的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让当地法律法规执行“由自己理解”执法的、。
 
法律尚不清楚。、不清楚,它引起了多少麻烦?有多少争议出现了?增加了多少人工成本?具体数据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主要问题是:
 
在这种劳务派遣调整中,当一些企业实施10%的比例并将员工转移给正式员工时,由于没有定期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N + 1”补偿,协调是需要被解除。它增加了减少企业劳务派遣的难度和成本。
 
为什么全国人大立法,经过这么多年的实施,目前尚不清楚劳务派遣是否签订了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和员工是否可以自行解决?我认为立法者必须没有好的解决方案?我认为不是上述内容。这些原因:
 
首先,劳务派遣被国有企业广泛使用。很显然,没有固定的时间限制,国有企业也受不了。他们没有通过改革、实现减少雇员人数的目标。第二,如果很明显劳务派遣没有建立非定期劳动合同,国有企业的派遣员工可以“坚决拒绝同意”。第三,法律和政策承认“劳务派遣”是一种临时就业方式,定义为“10年或更长时间”、长期雇用非固定期限劳动力,且立法意图不一致。我的分析是否正确?
 
多年来,我一直在研究和思考困扰法律界、行业和派遣工人的问题。劳务派遣调整结束后,我将总结这些年的研究成果:
 
根据一个:中国劳动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2005年)、参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法》劳动法专家王全兴的论证和起草没有固定时间连续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词在他的《“劳动合同法”第》条(222页)中有这样的解释和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项规定的问题,即派遣工人是否可以连续两次固定 - 期限劳动合同的原因本法未明确规定建立非正规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认为,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和特殊立法的目的来看,派遣工人的劳动待遇普遍低于正规劳动者,劳务派遣通常是为了工人长期或长期做好准备。就业。过渡性就业形式有助于计划外的劳动合同制度对派遣工人不利。因此,第14条第2款(b)项的规定不适用于派遣工人。
 
根据两个:
 
劳务派遣是否适用于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早在2007年7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组织了《劳动合同法讲座》,该讲座给出了解释和结论(书中共163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号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定期劳动合同2年以上。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同意劳动者签订没有定期劳动合同和某项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而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必须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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