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9日,刘加入了一家
人力资源公司。双方签署了一份《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规定人力资源公司将刘某送到百货公司工作,月薪为3500元。
2016年4月,由于管理不善,百货商店于2016年4月30日返回人力资源公司。同一天,人力资源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理由是该百货公司经历了重大变更,并向刘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
刘说,虽然百货公司因管理不善而关闭,但人力资源公司可以安排去其他公司继续工作,因此人力资源公司非法终止了劳动合同。刘拒绝签署《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请求
要求人力资源公司、百货商店共同支付2.45万元用于非法劳务合同的赔偿。
争议焦点
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焦点是雇主在劳务派遣中的返回与解雇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由于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雇主可能无法继续安排派遣的劳动者工作。派遣劳动者将返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直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1
执政的人力资源公司向刘某支付了非法劳务合同赔偿金24,500元(3500元×3.5个月×2倍);
2
拒绝刘的仲裁请求到百货商店。
仲裁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40条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雇主可以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员或支付雇员一个月工资后终止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是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雇主与劳动者谈判后,它无法就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协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1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将派出劳动者退还劳务派遣单位:(一)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退休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月工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15条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退还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在调度员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的,派出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退还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重新签发减少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派出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是,除非派出的劳动者提议终止劳动合同。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在劳务派遣形式下,当雇主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安排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雇主有权利将派遣的劳动者送回劳务部门。派遣单位。但是,劳务派遣单位不能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0款的规定,“与劳动者协商,未按照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协议”,并立即终止与派遣劳工签订劳务合同。 。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只能为劳动者提供两种安置方式,即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每月支付工资,或者重新派遣劳动者。如果劳务派遣单位选择重新派遣劳务人员,劳务派遣单位只能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重新发送,以维持或改善劳动者规定的条件。合同和派遣的工人仍然不同意。三份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指出的是,在这种解雇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仍然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管理不善,百货商店无法继续使用刘,这是导致无法工作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因此,百货公司将刘某交还给人力资源公司,该公司符合《
劳务派遣条例第01772条第12条的规定。 。然而,由于这个原因,人力资源公司直接驳回了与刘的劳务合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7017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被非法终止,刘某应非法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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