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东方汇博公司是否应向王洪涛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由于公司拖欠王洪涛的加班费,王洪涛在终止与乌梅的劳务关系方面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 (4)雇主按照本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5)除非雇主维持或改进,否则雇员不同意续签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另外,定期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六)劳动合同。应依照本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一项第七项第七项第五款的规定终止;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王洪涛解雇劳动关系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况,因为东方汇博公司作为劳务派遣部门,实质上是雇主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依法履行劳动者对劳动者的义务,即向王洪涛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另外,关于东方汇博公司与乌梅公司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2017条第92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人员负责。 (二)情节严重的,处以每人不足1000元,每人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吊销营业执照;如果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乌梅公司有一个逾期的王洪涛加班费的情况,这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雇主的乌梅公司应全额向王洪涛支付加班工资,东方汇博公司作为雇主应向王洪涛支付。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对王洪涛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这是正确的,法院证实了这一点。《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雇主应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以提供与工作相关的福利。《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雇主违反本法有关
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人少于5000元,每人少于10000元。该标准被罚款,劳务派遣单位撤销其劳务派遣营业执照。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雇主不支付加班费,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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