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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是什么意思?
标签:    2018-09-06 17:41
2017年5月16日,乐至县人民法院在资阳人事考试网发布了《关于公开招聘聘用制工作人员的公告》,与北京高院的公告不同,北京法院是本单位直接聘用,乐至县法院是聘用经考核合格后由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两则公告显示了法院用工的两个特点。有的法院是自己聘用,有的是劳务派遣,有的是两者混合用工,还有的是自用+劳务派遣+外包。
 
 
 
如果说北京法院代表了少数仍然坚持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场,可是其公告仍然能看出来坚守劳动合同法的艰难。乐至县法院则代表了另外一种立场,即市场用工,最小成本用工。
 
劳务派遣和直接用工相比,节约在那里呢?我们第一反应在想,劳务派遣协议中,基本上约定所有费用归用工单位支付,除此之外用工单位还要支付一笔劳务派遣费,直观上劳务派遣用工比直接用工更贵。为何用工单位宁愿再出一笔劳务派遣费用也要劳务派遣?答案究竟是什么?
 
 
 
劳务派遣是三方关系,简而言之,用人不用工,用工不用人。对劳动而言,过去是一对一的关系,在派遣关系中,传统的用人单位一分为二,分为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工资,到最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则具体使用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支付加班费等。直接用工除了显性成本,即工资、社保等外,还有看不见的隐形成本。
 
 
 
隐形成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用工管理成本。比如专人负责,用人即成本;2、法律责任的成本。万一疏于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合法的,因为理由不对违法解除等;3、应对劳动争议的成本。劳动者严重违章,苦于没有证据,跟在后面取证,专人负责处理等;4、冗员的成本。用工不够灵活,一次到期终止,两次后劳动者提出续签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一旦不需要则必须用工;等等。
 
 
 
劳动合同法出来后,用工的刚性,让灵活用工的劳务派遣空前发展。劳务派遣的大发展,原本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被恶意利用让官方不满,劳动合同法在2012年进行了修改,对劳务派遣进行多重限制。限制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提前劳务派遣的门槛,从注册资金到行政许可;二是严格劳务派遣的人数;三是加重劳务派遣公司的责任。虽然法律不但收紧,其实劳动合同法出来后,不断被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打折执行。
 
 
 
以行政为例,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国务院随即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补:一是限定双倍工资的范围,用人单位只承担11个月双倍工资;二是政府的公益性岗位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的规定;三是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并不以退休待遇为前提。司法尺度也在不断放松,从各地出台的司法意见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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