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并在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补充用工形式。
实施劳务派遣用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1)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2)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用工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用工总量控制,包括拟上市主体和下属子公司,并分别计算总量。
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处理。
注:实践中,制造业在辅助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较多,认定辅助性岗位应根据《劳务派遣若干规定》通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公示。对于进行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直接面对产品、客户的岗位,原则上不应认定为辅助性岗位。一般情况下,公司的保安、保洁、司机、后勤管理、厨师、企业内勤人员可认定为辅助性工作岗位,对于为主营业务提供不可或缺的财务、行政、人力资源的基层岗位,以及在生产岗位中为主要生产工序提供辅助作业的学徒、助理,亦可认定为辅助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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