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已经筹集到了社会保障,许多企业已经开始寻找解决的办法。很难降低劳动力成本,劳动力成本的转移,服务外包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选择。
与劳务派遣相比,劳务外包限制较小。劳务派遣实质上是建立三方雇佣关系。用人单位负有培训和管理劳动者的义务。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与劳务派遣人们倾向于选择服务外包业务操作模式。在劳务外包中,劳动者是承包单位的雇员,与发包单位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承担的责任也较少。然而,没有法律风险没有法律关系吗?
风险一、选人不慎
候选人他指的是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合同业务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或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用人单位,这是一个很多风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2005]12)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如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将项目(业务)或没有劳工组织或自然人的权利主体资格、组织或自然人雇佣工人的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主要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情况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2013]34)
第七条规定:“具有就业主体资格的承包商违反法律法规,将承包业务分包合同,分包给不具有雇主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由自然人招募的雇主或劳动者从事订约业务。在工伤或死亡的情况下,具有雇主资格的承包商应对雇主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2014)9
(4)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用工单位支付承包业务没有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组织或自然人雇佣工人从事承包业务因工伤亡,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职工在就业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开发商或者分包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合同或者分包业务的用人单位没有相应的生产资格或者条件的,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在雇佣员工时,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该合同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二、假外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当候选人被选好的时候,事情就不好了。许多公司的劳动外包运作模式过于简单,即他们随机找一家公司签订外包协议,其管理模式完全不变,甚至为了节省税收和行政成本和工资,以及社会保障或原合同公司发放、支付,最多只收取佣金。虽然法律没有禁止工资替代行为,但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外包,进而认为承包公司和工人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防止假外包法律风险,根据外包协议,管理模式等一些功夫,如不出现在协议,工人们应当遵守合同和公司的管理,合同的公司的管理人员应该是一种间接管理、合同基于合同约束承包公司,再由承包公司具体管理工人。这种事最好不要接手。二是合同公司应向合同公司支付合同费用,然后由合同公司支付社会保障和员工工资。
风险三、劳动者因公受伤的风险
工伤风险主要来自“粗心的风险,候选人”,只有当承包商没有接受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或没有相应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就业发包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严格地说,从逻辑上讲,工人因工受伤的风险应属于“风险一,粗心选择”的子风险。当然,另一方面,即使法律承办商不需要对劳动者的伤害负责,如果承包商没有任何补偿能力,在许多情况下,承包商将提前拨款以救助受伤人员。 。治疗,这被称为“道德风险”。
这里将单独列出的“工伤对经营风险”也是因为,工伤往往是三方(承包商、承包商、工人)爆发争议的触发器。发包单位,是否有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法监督承包商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或添加其他雇主责任保险。
还有一种情况是,发包单位造成承包单位的工人受伤。此时,劳动者不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利益赔偿,同时,侵权行为人(承包单位)也可以在侵权损害的基础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能重复医疗费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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