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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企业转人力资源公司后,税务问题都变了很多
标签:劳务派遣    2018-09-19 00:03
自“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决定”出台以来,劳务派遣服务外包已成为企业的新选择,但最大的问题是“税收政策是否继续差别纳税?””
到目前为止,“服务外包”问题的平衡税,也使许多同行困惑,使“外包”卡在全税门槛下,“外包”业务难以扩大,难以取得进展。全国各地一脸的茫然,广州人才交流协会会员单位,同事找到了明确的答案:
2013年6月,广州市人才交流协会获得“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征收营业税问题的答复”。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营业税与劳务派遣一样,享受差别税政策。广州人才交流协会在面临劳务派遣转型的关键时期,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与协调,可以说“防患于未然”为会员单位的转型创造了条件,在我国率先解决。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问题,应该是“赞一”!
事实上,所有没有认真研究附件1“发布文档。2003时间是在“劳动合同法”,也就是说,这一政策没有设置为“劳务派遣”,旨在国内长期存在的“服务”。因此,在我们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中,我们应该明确,只要“劳务外包”的“劳务”性质,就应该继续贯彻这一政策。我认为税务部门的专家充分意识到这项政策的实施。给纳税人一个显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充分显示了理解是正确的,否则他们不会被这样的“回复”。
据我所知,就全国的执行情况而言,有些没有执行,另一些没有发出文件或“答复”,“服务外包”继续实行差别税,因为他们认为这是一项明确的政策,不需要更多的文件。就说死刑吧。这些城市的同事减少了不必要的沟通,确保了业务正常进行。很幸运。要求全额纳税的城市必须继续进行说服工作。广州的模式应该更好地协调。
希望不同的税收环境,同事们可以轻松快速地实现“劳务派遣”“服务外包”转型和升级!
附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财政部门(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几项研究,现在营业税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
(略)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
(略)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略去十一项)
(十二)劳动服务公司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力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统一上缴。劳动服务公司代发、办理劳动公司的营业额,是劳动公司从用人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格减去转入劳动力的工资和劳动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总和。
(后面略)
附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周转情况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2]109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2-12-18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几个地区的税务机关报告说,外事服务单位在向外国居民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时,负责代表外国居民机构、有外国企业的企业和其他企业支付就业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用,并支付社会协调(包括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等)、住房公积金等。至于如何决定这项业务的营业额,一般行政当局须清楚说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驻地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属于代理行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第076号),“营业额是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时从委托人那里得到的实际报酬。对外国常设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外事服务单位的营业额应当相同。扣除本金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和本金支付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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