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最重要的问题还是概念界定的问题。
它已被广泛应用于市场。但是,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对“弹性就业”没有明确的解释,究竟是什么?
在明确界定之前,对弹性就业的发展速度、区域差异、岗位差异、教育背景差异进行调查分析,或者得出“灵活就业有很大成就”或“灵活就业难做”的结论是严重不可靠的。
专家编写灵活就业列为兼职,实习,暂时和项目劳动、劳务派遣,兼职就业、人力资源外包、平台类型,等等。
这种划分,问题还是比较大的:
有法律概念(劳务派遣、兼职制度),也有非法概念(兼职,例如,可以是劳动关系,也可以是兼职劳动关系,也可以是事实劳动关系);
有非常详细的概念(如兼职),也有非常粗糙、非常笼统的概念(如平台雇佣也包括至少四种完全不同的类型,什么是人力资源外包,与劳务派遣有什么区别);
甚至还有一些相互交织的概念,如兼职、短期和以项目为基础的就业,以及平台和兼职实习。
分类标准不统一,基于灵活就业的定义,以及如何讨论,分析它的优缺点和发展趋势?
也有知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表了一篇论文,指出灵活就业是指企业面临人员编制限制、人才旺季短缺、项目短缺、短期更换三线员工等情况,由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IES驻聘人员有特殊的就业形式,服务机构承担全方位的合法就业。主要职责包括招聘、支付、培训等,承担所有的就业风险。在员工人数、周期、人才筛选等方面都非常灵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用人的名义承包、外包等,使用劳务派遣劳动工人的形式,按照规定。
因此,对灵活用工的定义,笔者认为,劳务派遣不同于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承担比传统派遣更大的风险,在本质上也是劳务派遣,或者可以称之为“全风险外包劳务派遣”,以区别于传统派遣。他传统的劳务派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中国弹性就业统计分析”中将弹性就业分为三部分:(1)自营职业者:自营职业者(自营职业者)和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自营职业者)。2)家庭佣工:帮助家庭成员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人。3)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全职工人,季节性工人,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作,家庭,小时工等普通工人。
这一分类主要是从劳动者的就业角度进行的。根据这一定义,可以假定灵活就业是相对于正式就业(全职劳资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也就是说,除全职劳动关系之外的所有就业形式都是灵活的。
这个概念也太大了。过度的定义,相关部门制定后续政策(包括灵活就业的规范性文件,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医疗,等等),会造成大麻烦。
在上海海外服务集团2017年《灵活产业服务现状与趋势报告》中,基于对“弹性”一词的不同理解,弹性就业包括以兼职为代表的弹性工作时间,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弹性就业,以及以外包为代表的灵活的服务模式。灵活性。
本报告对“灵活就业”的定义要严格得多。简单的归纳、灵活的就业是指劳务派遣、外包和兼职.
不幸的是,我认为未来的报告的时间是不够的。报告中提到的三种“灵活就业”仍然相对传统,至少在30多年的中国市场是这样。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高科技和青年的大量涌入,各种“平台型就业”形成了新的就业形式,作为一种新的灵活就业形式,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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