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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5条裁判观点
标签:劳务派遣    2018-10-08 23:31
1劳务派遣实践,除了涉及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劳动者也经常与单位劳动力就业、薪酬等另行约定劳动合同。当三项协议(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法官应从分析三项协议的主体、内容和目的入手,从尊重法律的角度正确分析和处理三项协议之间的效力冲突。私法的制衡,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二)劳务派遣单位为依法登记的公司,用人单位应当与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格的公司签订雇佣协议,并与公司部分人员建立实际劳动关系。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综合保险费,用人单位与无支付资格的情况下约定的协议,不能免除其法定缴费义务。
劳务派遣5条裁判观点
(三)未依法为被派遣职工支付社会保障和工伤保险利益损失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实际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后,项目单位追偿的权利提起诉讼,采收率应确认根据双方责任的大小。调度协议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及时承担被派遣劳动者未缴纳社会保障所造成的损失,派遣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确保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劳动单位是劳动者的实际雇主和劳动报酬的主要受益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法律依据。损害赔偿数额应由法律责任分担。
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不同于国际服务贸易下的对外劳务派遣。前者是劳动争议,后者是经济纠纷。
5逆向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被视为劳动者和调度组织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在就业的主体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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