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颁布以来,劳务派遣服务外包已成为企业的一种新选择,但最大的问题是“税收政策是否应继续按差额纳税”。”
到目前为止,“服务外包”之间的差别税收问题,也困惑他的许多同行,“外包”卡在全额纳税阈值“外包”业务的扩大,很难有进步。广州人才交流协会对全国各地的会员和同事都有一个明确的回答。
2013年6月,广州市人才交流协会获得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营业税征收的答复。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营业税享受与劳务派遣相同的税收政策。广州人才交流协会在劳务派遣面临转型的关键时刻,与税务机关沟通和协调,可谓“以备不时之需”,为会员单位转型创造条件,在国内首次解决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收入的问题,应该“像”!
事实上,我们仔细研究了附件一,《2003号文件》,颁布了《劳动合同法》,也就是说,这项政策不是为“劳务派遣”设立的,是针对国内长期存在的“劳务”。因此,在我们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中,我们应该明确一点,只要“劳务”性质的“服务外包”能够继续贯彻这一政策。我认为税务部门的专家充分了解这项政策的执行情况。给纳税人一个显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充分显示了理解是正确的,否则他们不会被这样的“回复”。
据我所知,就全国实施情况而言,有的不实施,有的不出具单据或“回复”,而“服务外包”也继续实施余额税,因为他们认为这是一项明确的政策,不需要再出具单据,只要r.EFER的实施。这些城市的同事减少了不必要的沟通,确保了企业的正常运转,是幸运的。需要完整的税收,还得继续做说服工作,广州的例子,应该更好的协调。
希望在差别纳税的环境下,同仁们能够轻松、迅速地实现从“劳务派遣”到“服务外包”的转变和升级!
附件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几项研究,现在营业税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
(略)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
(略)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略去十一项)
(12)用人单位委托劳务派遣单位为其安排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的,住房公积金向劳务公司缴纳。(一)营业额为劳务公司从用人单位收取的工资总额减去转移给劳动者的工资和劳动力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总和。
(后面略)
附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单位流动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2]109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2-12-18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几乎有些地方税务机关报告说,外事服务单位负责为外国居民机构、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工资、福利费和社会统筹(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工伤)。es等企业向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时。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周转率,应当由总署明确规定。根据这项研究的结果,兹通知如下:
外事服务单位为属于代理行业的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关于营业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经纪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的实际报酬”的规定为外国居民组织外事服务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营业额总收入减去一代从客户获得的委托支付雇佣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基金和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平衡,住房建设的公积金。请按照指示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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