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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员工被退回,是好事?
标签:劳务派遣员工    2018-10-12 23:46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长级会议批准,并于2014年3月1日生效。早些时候,尽管《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二款的用人单位因为被派遣劳动者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段落1和2可以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但这是定义的目的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特别规定被派遣劳动者返回。在实践中,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了派遣工回归机制的混乱。一方面,法律规定的缺位使得用人单位不可能遣返被派遣劳动者。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规定,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决定随意退还被派遣的牙弓。事实上,这两种结果都不利于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劳务派遣工人权益的保护。
为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进一步完善了劳务派遣返回机制,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将劳务派遣人员送回劳动派遣单位的情况。并且也规定了派遣劳动者在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后返回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如何安置返回劳动者的问题。我们认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分别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工人可以返回的情况、不能返回的情况和被遣返后的安置,这不仅保证了派遣工人不会随意返回,而且派遣工人返回后的生活也有明确的保障。
一、退回的定义
派遣员工回报”是指一个项目单位无权删除或终止的权利但由于合法解除或终止,和用工单位将返回给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处理的做法被派遣劳动者。
二、能否随时被退回
许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务派遣的优势在于它允许用人单位灵活使用,工作时使用,不工作时返回。那么,劳务派遣人员在任何时候都有可能返回吗?
当然,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发送单位和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已派出单位和时间限制的规定,如果雇主将员工回报,派遣单位的行为改变和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就不能单方面改变。因此,单位本身的返还是违约行为,是不允许的。此外,如果派遣的雇员可以随时返回,派遣单位支付大多数人长期无法接受的最低工资,那么法律规定的解雇保护和经济赔偿制度就会伪装成一个空洞的制度。派遣将成为规避法律、变相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便捷渠道。
三、合法退回的情形
在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之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派遣职工返回。“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送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在应用程序的“机制”返回的项目单位劳动者是有限的,只有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段落1和2的规定,即:
(1)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失业。
(二)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渎职,对雇主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派遣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单位履行工作任务的,或者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
(五)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险的手段,致使对方订立或者变造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作废;
(六)依法追究被派遣劳动者的刑事责任;
(7)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雇主安排的工作;
(八)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返还被派遣人员的法律理由比终止正式雇员劳动合同的法律理由少得多。因为删除员工仍然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疏忽,删除,删除无过失,裁员等四种,但在上述规定返回原因,不仅没有消除磋商和裁员,甚至删除没有实质性不利变化还排除了故障。这对用人单位非常不利,增加了合理遣返派遣员工的难度。为此,在制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时,有关部门重点关注其他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的合理退职,并体现在法律规定的形式上。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将派遣的劳动者返还被派遣单位:
(a)一个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吊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满后停止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的终止。
被派遣劳动者返回后没有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月支付。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实际上是《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补充。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回报机制,明确企业改组、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生产转移、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劳动力变动等问题。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在裁员、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将被派遣职工遣返劳动派遣单位。同时,该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本条规定的情况下被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根据返回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并规定被派遣的职工在缺勤期间应当返还,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向其支付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不得退回的情形
第十三条派遣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派遣工人送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继续返回,直至相应情况消失为止。
根据上述规定,如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工伤等情况下,怀孕,疾病在治疗期间,用工单位不得企业改制的基础上,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生产、主要技术创新或管理方式的调整,劳动合同后,仍需工人,因为当订立劳动合同是基于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情况返回给劳务派遣员工。
五、违法退回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遣返被派遣劳动者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目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法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将被派遣人员返还被派遣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返还被派遣人员的,是违法的。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第二款的法律责任,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业务许可证撤销。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的劳务派遣条例对许多社会的关注作出了回应,如辅助性岗位的认定、劳务派遣从业人员的比例、非法使用劳务派遣的责任等,但也避免了许多问题。如是否允许约定的返还、劳务派遣公司和派遣工人是否在没有固定期限的情况下适用劳动合同、非法返还的工资差异是否属于损害范围等,这些有争议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规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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