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介绍
2012年7月20日,陈某与福建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以下简称
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陈某被派往福建某某通信技术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作为雇主),从事维修岗位,在福州工作。
2014年7月28日,陈和劳务派遣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陈正常工作至2015年9月5日。
自2015年9月6日起,陈没有请假就没有去福建的通信技术工程公司工作。
2015年9月9日,劳务派遣公司向陈某提出了《截止日期返回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未经单位领导批准,陈在2016年9月6日被免职。陈警告并希望收到此通知并于2015年9月11日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陈先生于2015年9月10日收到通知。2015年9月14日,劳务派遣公司发出《完成通知》并将其发送给陈。通知的主要内容是:陈自2015年9月6日起未履行公司的休假审批程序。我还没有到公司,因为我无法联系陈。 2015年9月9日,我向Chen发出了回复通知,告知Chen我于9月11日来到公司。但是,公司还没有看到Chen来公司。没有收到任何回复。到目前为止,陈已经缺勤六个工作日。根据公司的规定,陈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员工手册》第45条,完成工作不超过3天的员工。重大违规行为将导致解雇。该公司决定解除与陈的劳资关系。陈和公司之间的劳资关系从通知之日起解除。
2015年9月14日,劳务派遣公司向工会发出信函》,通知工会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盖章。劳务派遣公司与福建通信技术工程公司之间的调度协议同意雇主负责安排陈的带薪年假。 2015年,陈在福建一家通信技术工程公司的正常工作时间内没有安排带薪年假。由于劳务派遣公司,陈没有支付失业保险费。陈向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
1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2015年年假的工资;
2
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失业救济金的损失;
3
雇主必须对每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雇主和劳务派遣公司应该处理年假薪酬吗?、失业救济金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判断结果
1
执政劳务派遣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15年年假的工资;
2
确定劳务派遣向申请人支付失业救济金的损失;
3
雇主决定对第一次裁决的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
关于争议的焦点有两种观点。
第一意见
陈主张他未支付的年假薪酬、失业,要求
劳务派遣公司和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应予以支持。
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的规定,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单位是联合政党。在此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是,劳务派遣公司和雇主应对陈的未付年薪为、的索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观点
陈主张他的年假薪水、失业保险的损失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他们能得到支持,他们应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区分不同的情况。
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对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共同责任。
也就是说,雇主违反相关的劳务派遣规定,给工人造成损害,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先决条件。因此,如果劳务派遣存在过错并且工人因过错而损坏,则雇主只对劳务派遣单位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陈的2015年带薪年假不是因为雇主没有作出安排。根据上述法律,陈主张2015年度假年薪,要求雇主和劳务派遣公司共同承担赔偿。可以支持责任。陈声称失去的失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单位引起的。据此,陈某索赔的失业保险金要求雇主和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作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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