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的工作职位。”
全国人大劳动法委员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出答复,确立了劳动派遣用工形式的三项原则:临时性、补充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职务,即劳务派遣人员可以使用的岗位,必须是企业的非主营职务;替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在正式职工暂时离职不能工作的情况下,临时更换一人;临时的,即劳务派遣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但目前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四大原则
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劳务派遣公司服务四个基本原则:
一、雇员租赁原则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员工租赁。“派遣”一词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点。但是,“租赁”一词可以概括劳动派遣的所有业务特点,合理地解释劳务派遣的复杂三方法律关系。
更适合租赁和雇佣解释劳动和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动外包合作,由于不存在租赁关系,因此不是劳务派遣,也不适合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二、同工同酬原则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同工同酬制度,派遣职工和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工资和福利。
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职位和级别的同酬。但很容易被疏远了雇主同工同酬的对策。
三、拒绝垫付原则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在劳务派遣的三种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实际承担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这是劳务派遣公司不提前原则的法律依据,即派遣公司不为职工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
一旦一个公司的职员不能坚持原则,进步,项目单位成本,实际上也意味着大大增加业务的风险。
四、受益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雇佣,谁受益”是一种常识,“谁受益,谁负责”是互惠利益义务的基本原则。
派遣职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的部分应有真正的就业受益方即就业单位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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